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小調,211,200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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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調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送達代收人 張唐源
相 對 人 甲○○即華岡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甲○○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仁愛鄉○○路華岡巷七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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