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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上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
被 告 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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