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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執有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係因原告與被告打麻將賭博輸錢而簽發交付被告,然而,打麻將賭博係不法之行為,其因而發生之賭債,債權人無請求權,債務人可拒絕給付,兩造間並無任何票據之原因關係,原告無庸負票據責任,不料被告竟執該三紙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一四八五號),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虞,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被告則以原告之所以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交付被告,係為清償積欠被告之借款,並非清償賭債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執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一四八五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一四八五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影本一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原告又主張伊因與被告打麻將賭博輸錢而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交付被告,然因打麻將賭博係不法行為,兩造間並無票據原因關係,原告自無庸負票據責任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惟查:㈠原告主張兩造間除借貸關係外,並無其他任何票據原因關係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㈡原告又主張兩造間亦不具有借貸之票據原因關係,雖為被告所否認,惟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執票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舉證責任,惟在票據直接當事人間,執票人既主張該票據係票據債務人向其借款而交付,票據債務人復據此辯謂未收受借款,則兩造間有直接抗辯事由存在,執票人自應就其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一年度台簡抗四六號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七四號判決闡釋甚明,據此,本件被告有無交付借款之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經質諸被告則表示「交付借款並無證明」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第二頁參照),被告迄未能舉證證明確已交付原告借款,所辯借款等語即不足採。
㈢承上所述,本件姑不論原告主張因打麻將賭博輸錢而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交付被告乙節是否屬實,惟兩造間既無任何票據原因關係,詳如前述,原告自無庸負該票據責任,乃被告執如附件所示之三紙本票以原告為相對人而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該項危險又適合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執有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三紙對其票據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號判決附件: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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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一四八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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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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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壹拾伍萬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年一月一日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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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壹拾伍萬元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十年二月一日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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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壹拾伍萬元 │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九十年三月一日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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