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簡,40,200402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勝裕 律師
複 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