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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勝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明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費用額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0一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嗣相對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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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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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6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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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390元 │ │
├───────┼────────┼─────────────────┤
│合 計│陸萬陸仟參佰玖拾│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 │元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 │ │計算之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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