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補,127,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右原告與被告林能育、楊崑、林淑惠、陳皇錕、朱松碧、林享祿、陳明道、林宏志、傑聯資訊T27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停車位分配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被告傑聯資訊T27大樓管理委員會核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林能育、楊崑、林淑惠、陳皇錕、朱松碧、林享祿、陳明道、林宏志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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