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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送達代收人 涂良諺
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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