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八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