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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洪浩傑
右原告與被告甲○○○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此金 (價)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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