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乙○○○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千六百九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權之相關證明、收費標準會議紀錄、被告建物謄本、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