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補,163,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送達代收人 汎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其戶籍址與起訴狀載址相同,並得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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