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補,164,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