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林楷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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