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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註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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