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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送達代收人 林其弘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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