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住屏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二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五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百五百三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