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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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