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賴峖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素霞
被 告 乙○○
一、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
(二)被告甲○○○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徐素霞之戶籍謄本。
(三)被告乙○○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