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補,186,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