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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泰熊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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