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聚福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輔啟
右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群島商傑和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