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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銓
送達代收人 陳佳慧 送中壢
右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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