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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
二、提出被告甲○○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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