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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交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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