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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被 告 乙○○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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