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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及被告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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