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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忠
送達代收人 張榕珍
原告與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永盛鑫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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