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補,225,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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