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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千八百二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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