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補,242,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丁○○
原告與被告乙○○、甲○○、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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