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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訴字第一號
原 告 己○○
戊○○
共同訴訟代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四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終結以及丁○○○向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他項權利位置測量事件行政程序(刻由臺中縣政府以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府訴委字第○九三○○○四七三三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並發由原處分機關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另為適法之處分)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台中縣大里市○○段四一九地號土地興建鐵皮屋,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被告拆屋還地等語。
被告則抗辯原告所有上開四一九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相鄰之同段四二四、四二五等地號土地界址有糾紛,已經被告提起確認界訴訟,刻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四號繫屬中,該相鄰土地之界址何在?涉及被告究竟有無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四一九地號土地;
另縱認被告確有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四一九地號土地,因被告王楊邦順主張對於原告所指占用之四一九地號土地已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並已向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他項權利位置測量,刻經臺中縣政府以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府訴委字第○九三○○○四七三三號訴願決定書撤銷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所作成之原處分,並發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該行政爭訟程序是否成立,亦涉及被告有無占用該四一九地號土地之權能。
為此聲請在上開確定界址民事訴訟終結以及申請他項權利位置測量事件行政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等語。
三、本院審酌本件請求拆屋還地訴訟,確以前揭民事確定界址訴訟以及申請他項權利位置測量事件行政程序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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