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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調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住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依本件聲請人所述,其承纜之工作是否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顯有疑義,是依本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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