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3,中調,32,200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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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調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辰○○
聲 請 人 寅○○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卯○○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子○○
聲 請 人 丑○○
訴訟代理人 洪武明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辛○○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信託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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