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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丙○○
二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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