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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2717號
原 告 乙○○○乙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宗益
號
原告因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管委會報備證明及最近1次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影本。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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