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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國9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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