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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35號
抗告人即相 乙○○
對 人 號(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被抗告人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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