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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1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乙○○對聲請人負債100萬元,已屆94年11月1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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