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1940,2006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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