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981號
抗告人即原告 丙○○
乙○○
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