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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3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壬○○
辰○○
辛○○
癸○○
庚○○
午○○
未○○○
巳○○
子○○
丑○○
乙○○
丁○○
丙○○
己○○
戊○○
甲○○
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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