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3040,2006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04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汽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