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4,中簡,4639,2006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6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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