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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2,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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