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小,127,2006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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