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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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