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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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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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