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3092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