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5,中小,3139,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