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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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